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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付铁、迟庆林、付荣江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付铁,迟庆林,付荣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单明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良,男。被执行人:付铁,男。被执行人:迟庆林,男。被执行人:付荣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付铁、迟庆林、付荣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三被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