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傅春下又名傅兵根、蒋艳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傅春下又名傅兵根,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914-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傅春下又名傅兵根。被执行人蒋艳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傅春下又名傅兵根、蒋艳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春下又名傅兵根、蒋艳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51507.95元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简谊莲审 判 员 廖红明代理审判员 梁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