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海芳与焦剑峰、王东信、何留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芳,焦剑峰,王东信,何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芳。被执行人焦剑峰。被执行人王东信。被执行人何留锋。申请执行人王海芳与被执行人焦剑峰、王东信、何留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焦剑峰、王东信、何留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偿还原告王海芳借款本金20812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芳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希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