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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刑更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彧东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彧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刑更1546号罪犯朱彧东,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八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朱彧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彧东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另查明,该犯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且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考核记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退缴赃款单据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彧东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请犯罪所的赃款,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彧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王    妤人民陪审员 王  刻  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成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