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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德福,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德福,男,195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努力村顾家圈29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陶伟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顾德福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土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德福申请再审称,动迁组运用欺骗的手段,诱骗顾德福在空白协议上签名,浦东土地公司没有按照之前的方案对顾德福进行安置补偿。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且未经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顾德福称动迁组运用欺骗的手段,诱骗顾德福在空白协议上签名,浦东土地公司没有按照之前的方案对顾德福进行安置补偿,但顾德福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其理由一、二审判决已多加阐述,不再赘述。综上,顾德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德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代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