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484号罪犯孙建,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了(2012)唐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冀刑四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孙建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