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孙向峰、赵金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孙向峰,赵金奎,孙向阳,王金亮,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被执行人孙向峰。被执行人赵金奎。被执行人孙向阳。被执行人王金亮,无业。被执行人王振华,无业。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孙向峰、赵金奎、孙向阳、王金亮、王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51783.3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