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肇庆市公路局高要分局、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肇庆市公路局高要分局,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367号原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宁县排沙镇春水春广路22号。负责人:苏仲泰。委托代理人:郑勇、孟秀军,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公路局高要分局(原高要市公路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要南二路68号。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荷泽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郭远振。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环镇路商业街泰楼B栋3楼316。负责人:于洁。原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公路局高要分局(原高要市公路局)、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61元,减半后为9930.5元,由原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小梅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道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