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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润科新材料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润科新材料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金雷,马宏雷,王德龙,濮兆琳,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金储街28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大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润科新材料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金雷。被执行人: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山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金雷。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金雷,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马宏雷,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德龙,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濮兆琳,女,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1幢1901-1904室。法定代表人闵云球。关于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润科新材料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金雷、马宏雷、王德龙、濮兆琳、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存在抵押优先、被其他案件首封、存在租赁合同等原因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执行到其他钱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殷东树审 判 员  徐苏平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