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菊与杜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杜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刘菊被执行人杜必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菊与被执行人杜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另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可在房产处理结束时依法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