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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菊与杜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杜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刘菊被执行人杜必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菊与被执行人杜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另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可在房产处理结束时依法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