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4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叶爱青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叶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爱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007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爱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爱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爱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爱青(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9的存款人民币139474.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子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