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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高加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加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96号申请人:高加龙。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汪小青,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孙锋,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加龙与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永义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高加龙与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高加龙保险理赔款4200元,于2016年9月24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