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振东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东,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东。被执行人吴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东与被执行人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49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执行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