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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振东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东,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东。被执行人吴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东与被执行人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49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执行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