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阿的扯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的扯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962号罪犯阿的扯古,男,1976年8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成铁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的扯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3月6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0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6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阿的扯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的扯古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的扯古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的扯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3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的扯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的扯古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