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连,蒋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系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周秀连,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蒋水峰,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秀连、蒋水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周秀连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周秀连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桐乡市濮院镇中兴路28号濮院商贸中心2幢1单元310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桐房权证桐字第××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蒋水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秀连名下位于桐乡市濮院镇中兴路28号濮院商贸中心2幢1单元310室房地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周秀连、蒋水峰下落不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秀连、蒋水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9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