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二初字第00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超英、车海勇与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韩传新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英,车海勇,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韩传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初字第00117号之一原告:刘超英,女,1974年6月1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车海勇,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传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韩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英、车海勇诉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韩传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刘超英、车海勇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0万元或等值财产,由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车良福、刘超英、车海勇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裁定保全上述财产。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诉讼保全期间提供的担保财产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5)亳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对原告诉讼保全期间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号亳字第号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南部新区南一环路北侧、汤王大道西侧、龙山路东侧房产的查封;2、解除对刘超英所有的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稚河路商业2(A区)105铺房产的查封;解除对刘超英所有的房地产证号20**号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房产的查封;3、解除对车良福所有的房地产证号房地权亳字第号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董元巷1号房产的查封;4、解除对车海勇所有的奥迪牌号码为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雷克萨斯牌号码为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5、解除对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号码为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