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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渝北区兴瑞酒店用品经营部与重庆华夏大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渝北区兴瑞酒店用品经营部,重庆华夏大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26号申请人渝北区兴瑞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绸路25号B栋2-2。经营者:李静。被申请人重庆华夏大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景路1号重庆园博园内巴渝园B.C号院落。法定代表人:熊双平。申请人渝北区兴瑞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华夏大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6130000元),(保全标的:228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华夏大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000元。担保人任建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村X号附X房屋(103房地证2007字第101**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华夏大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000元;二、查封担保人任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村X号附X房屋(103房地证2007字第1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