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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方成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成,何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533号申请人陈方成。被申请人何恩德。申请人陈方成诉被申请人何恩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调解,2016年8月8日本院作出的(2016)甘1202民初1146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领取,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方成申请本院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现被申请人何恩德已将6000元执行款交于申请人陈方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1202民初1146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