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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物流中心与天津元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物流中心,天津元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691号原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物流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路3号兆通综合写字间A区117号。法定代表人于庆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平,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元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仰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物流中心与被告天津元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方国际集团天津物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