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农志明与农永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志明,农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农志明,农民。被执行人农永生,个体户。申请人农志明与被执行人农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永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4200元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