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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董直云与邵学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直云,邵学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653号原告:董直云。委托代理人:董科伦。被告:邵学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直云与被告邵学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直云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邵学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直云撤回对被告邵学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直云负担。审 判 长  卢彩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人民陪审员  郑 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