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董直云与邵学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直云,邵学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653号原告:董直云。委托代理人:董科伦。被告:邵学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直云与被告邵学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直云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邵学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直云撤回对被告邵学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直云负担。审 判 长 卢彩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人民陪审员 郑 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