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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荣辉与罗文锋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99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辉,罗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998号原告梁荣辉,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冯靖灵,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达宇,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锋,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已下落不明。原告梁荣辉诉被告罗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荣辉的委托代理人冯靖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文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并在南沙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6月22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总是拖欠,未予偿还。现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我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2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2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原告给付被告,不另立据;本借款定有期限16个月,每月连本带利息1133元正,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时至今日,被告无偿还原告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可知,被告已实际收到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16个月,但又约定期限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期限之间存有矛盾,但从原、被告约定“每月连本带利息1133元正”,显然“2015年6月22日”为笔误,应为“2016年7月22日”。原、被告约定被告每月连本带利息还款1133元已明显超出法律对借款利息上限的规定,现原告仅仅主张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文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荣辉清偿欠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罗文锋实际还清欠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元由被告罗文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泽滔人民陪审员  陈润彰人民陪审员  吴伯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雪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