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魏春勇与金坛区儒林柚山洪光石灰厂工伤保险待遇、二倍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勇,金坛区儒林柚山洪光石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魏春勇。被执行人金坛区儒林柚山洪光石灰厂。经营者钱军,该石灰厂业主。魏春勇与金坛区儒林柚山洪光石灰厂工伤保险待遇、二倍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因金坛区儒林柚山洪光石灰厂不服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378号仲裁裁决,已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故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37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魏春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朱庆华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菊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