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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章正华与章美燕、胡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正华,章美燕,胡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2202号原告章正华,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香溪镇郭宅村郭宅***号,身份证号:3307191973********。被告章美燕,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香溪镇里家坞村里家坞***号,身份证号:3307191981********。被告胡晓勇,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香溪镇里家坞村里家坞***号,身份证号:3307191979********。原告章正华为与被告章美燕、胡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美燕、胡晓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正华诉称,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现金9万元交付给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附后。现原告自己急需资金,加上借款已逾期,被告不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在二被告婚姻合法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理应共同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利息暂算2万元,以法院判决为准。原告提交了借条四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章美燕未作答辩。被告胡晓勇未作答辩。因被告章美燕、胡晓勇没有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胡晓勇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3月27日被告章美燕、胡晓勇与原告章正华结算后共同出具借条,截止2015年3月27日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逾期支付20%违约金,以前借条作废。借款后被告没有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章正华与被告章美燕、胡晓勇的借贷有被告章美燕、胡晓勇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愿调整双方的借款利率到合理水平,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美燕、胡晓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正华借款9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章美燕、胡晓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严美兰人民陪审员  郎樟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