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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010号原告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3号C栋12层。法定代表人陈祥勇。委托代理人朱志熙,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上述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38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38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