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红伍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红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883号罪犯刘红伍,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伍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刘红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2月23日减刑十一个月后,又曾受记功3次,表扬5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红伍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伍减去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