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服务中心诉赵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服务中心,赵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554号原告:昌图县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服务中心与被告赵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会玲-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