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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7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傅祖堂、胡晓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祖堂,胡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795号申请执行人傅祖堂被执行人胡晓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017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晓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晓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晓平的配偶徐小翠(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6的存款人民币94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