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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281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昌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