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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吴连国与韩为刚、陈守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国,韩为刚,陈守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吴连国。被执行人韩为刚。被执行人陈守彩。申请执行人吴连国与被执行人韩为刚、陈守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为刚、陈守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连国欠款109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吴连国与被执行人韩为刚、陈守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李宗刚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