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延芳诉被告宣城龙翔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芳,宣城龙翔特种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489号原告:周延芳,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龙翔特种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法定代表人:吴伟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延芳诉被告宣城龙翔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原告周延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延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周延芳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