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张宏、史利娜、郑牛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张宏,史利娜,郑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克斌,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坤,女,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宏,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利娜,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牛娃,男,汉族,1949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融达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张宏、史利娜、郑牛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证执字第12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40150.2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执字第1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