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19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日02时许,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大街文化路立交桥南侧机动车道内,与行人王某某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234.5mg/100ml。经昌图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醉酒状态下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02时许,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大街文化路立交桥南侧机动车道内,与行人王某某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234.5mg/100ml,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经昌图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赔偿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酒精定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付赔偿款收条、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雅忱审 判 员 孟立军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佟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