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1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宁围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与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宁围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周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988号原告杭州萧山宁围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法定代表人杨柏连。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宁围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宁围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宁围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撤回对周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2143元,由杭州萧山宁围新安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雨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