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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3刑初46号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牟定县。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10月31日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和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牟定县安乐乡集镇郑某某家,遇到被害人雷某某在温某某店铺里。李某某向雷某某索要所欠工资未果,遂从街边拿起一根钢管将雷某某手肘、头部打伤。经楚雄三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支持其起诉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被告人李某某属于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我只打了雷某某一下,当时我顺手拿起的棍子我以为是拖把把,后来才知道是钢管。我当天不是故意找他要钱,因为家里刚盖了房子家境有些困难,媳妇身体不好,治病的钱也没有,孩子也刚要读大学,所以当时偶然看见雷某某就跟他要欠我的钱,他说没有钱,我也就没吭声走了,但我听见别人问他我为什么找他时,他说话太难听,所以我才冲动打了他。打了雷某某后我一直在现场,我不知道有人报警。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牟定县安乐乡集镇郑某某家,遇到被害人雷某某在温某某店铺里,李某某将雷某某叫到外面索要工钱,雷某某没有支付工钱,反而说了过激的言语。后李某某从街边拿起一根钢管再次来到店铺外,把雷某某叫出来,并用钢管把雷某某手肘、头部打伤。当晚,雷某某被送往牟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转到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顶枕部头皮裂伤。经楚雄三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归案情况。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上网查询逃犯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1999)劳释字第137号释放证明书、(1995)元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处理清单、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使用的钢管的概貌及公安机关对该钢管进行扣押、随案移送的情况。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牟定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DDR检查报告单、楚雄州中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诊收费票据,证实雷某某受伤后住院检查治疗以及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情况。7、申请,证实雷某某申请依法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貌及提取钢管一根的情况。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辨认的情况。10、楚雄三和鉴(法)字(2016)第0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楚雄三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九级。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11、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我到温某某家商铺里和他们聊天,李某某的女婿李某甲来到温某某店铺里和我们聊天。过了几分钟,我听见李某某在店铺外叫我出去。我走出去到郑某某家手机店门前时,李某某就冲过来用手中的铁棒从我的头上方朝我的头顶打下来,我抬起我的右手手臂去挡,挡了后还是打在了我右侧头顶上,接着李某某又用铁棒朝着我的头部打来,我用我的左手手臂去挡,铁棒就打在我左手手臂的鹰嘴骨处,被打后我没站稳就朝后面退了一步,郑某某他妈就被我撞倒在地上。王某某就从温某某家店铺里出来把李某某抱着,郑某某也过去拉着李某某。我就跑到郑某某家后院凳子上坐着。李某某是因为我差欠他工资的事情打我。1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我岳父。案发当晚我去郑某某家手机店交话费时正好遇见我岳父在隔壁温某某家店铺门口跟雷某某要工钱,当时雷某某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后来我进去温某某店铺里,看见王某某、温某某、雷某某在聊天,我就跟雷某某要工钱,雷某某说过几天又付给我。这时我岳父就在温某某店铺外叫我和雷某某出去。我叫雷某某不要出去了,但他不听。我出去后看见我岳父手里拿着一根棒棒,我岳父看见雷某某就抬起棒棒朝雷某某头上打下去,雷某某把左手抬起来挡了一下,我就把我岳父抱着不给他打,雷某某被打后就用手捂着头转身跑,跑的时候就把郑某某母亲撞倒在地上,王某某和郑某某也过来把李某某拉着,后面就没有再闹了。李某某就只是打着雷某某一下,因为雷某某欠我家工钱,我岳父向他要了多次他都不付,说话还难听,所以才打他的。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在温某某家店铺里和李某丙、雷某某等人聊天,我听见李某某在郑某某家后院里讲话,几分钟后李某某就从温某某家店铺走出去,出去时他叫雷某某出去说几句话。过了四五分钟,雷某某又回到店铺里聊天。后来李某甲就来到店铺里跟雷某某要工钱。雷某某说这两天没有钱,下个星期有的话拿点给他。过了几分钟,李某某又在店铺外叫雷某某出去一下,李某甲叫雷某某不要出去,雷某某才走出去,外面就传来“嘭”的声音,我走出去看见李某某手里抬着一根棒棒要朝雷某某身上打下去,郑某某就冲过去把李某某的腰杆抱着,我也过去把李某某手里的棒棒抓着,才没有打着雷某某。接着郑某某他妈在旁边叫,李某某就把手里的棒棒松开,我把棒棒夺了拿着才发现是一根钢管,我就把钢管丢在一边。民警到现场后我看见雷某某在郑某某家后院里坐着,头上在流血,左手手肘部肿着一块。被李某某打之前雷某某身上没有受伤。1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雷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温某某家店铺里聊天,李某甲来店铺里和我们玩了几分钟,李某某就来到店铺门口叫雷某某出去一下,李某甲叫他不要出去,但他还是出去了,李某甲也跟着出去了。过了两三分钟,就听见外面传来打闹的声音。我出去时看见郑某某和王某某把李某某拉着,雷某某用手捂着头朝后退,在退的过程中把郑某某他妈撞到在地上,雷某某就往温某某家店铺跑过来,又从店铺后门跑进郑某某家后院里。15、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和雷某某等人在聊天,李某某来郑某某家找郑某某。过了几分钟李某某就进来我店铺里叫雷某某出去,两人在外面讲些什么我没有听见,之后雷某某又回来我店铺里玩。过了几分钟李某甲来找雷某某要工钱。又过了一会李某某又来叫李某甲和雷某某出去,我们和李某甲都劝雷某某不要出去了,但他偏要出去。出去不到一分钟,我就听见郑某某母亲叫起来并跌倒在门口,雷某某从外面跑进来我铺子里并跑进了后院。我出去看见李某某手里拿着一根棒棒,王某某把李某某手里的棒棒捏着,并把棒棒夺了扔在路边。因为雷某某差李某某的工钱,李某某要了几次都没有要着,所以才打雷某某。1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与雷某某打架的过程我没有看见。我和我丈夫郑某某在我家院子里看见雷某某头上在流血,左手手臂肿着。1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没有看见打架的过程,安乐派出所民警去到现场后,我跟民警一起在我家后院找着雷某某,他当时头上流着血,一只手臂肿着。1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1日20时许,我看见郑某某家手机店外围了一群人,我过去看见郑某某和李某甲将李某某拉着,李某某说雷某某差他工钱,要了几个月都没要着,但没有看见雷某某在现场。19、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没有看见李某某用棒棒打雷某某,也不知道我是如何跌倒在地上的,我听其他人说是雷某某把我撞跌倒在地上的。在之前我只听见雷某某对李某某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这样的话。2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案发当晚我去郑某某家拿东西时看见雷某某在温某某的店铺里坐着。因雷某某欠着我四个多月的工钱,我就叫雷某某出来并跟他要工钱,雷某某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说完他就回温某某店里了。店铺里有人问雷某某我找他干什么,雷某某说“找我要钱,我一辈子不还他又咋个”。我听了以后相当生气,雷某某欠我的工钱不说,说话还难听。这时我看见郑发文家店铺前街边花台上靠着一根像木棍的工具,后面才知道是一根钢管,我就拿着钢管又去到温某某家店铺外叫雷某某出来。我看见雷某某出来就冲过去用钢管朝雷某某头上方打下去,打在他身上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被打着后他就往街上跑,跑的时候就把郑某某母亲撞倒在地上,我又准备去打雷某某,被郑某某和李某甲等人把我拉着,我就没有再打着雷某某了。因为雷某某欠着我工钱,我向他要了好几次他都不付给我,我就想打他教训他下,让他付我工钱。上列证据经法庭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主观上具有伤害雷某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雷某某的行为,并造成雷某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应受刑罚处罚。量刑方面,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索要工钱未果),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亦酌情从重处罚;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一仙审 判 员  徐晓凤人民陪审员  段有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生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