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丁某、苗某甲、苗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丁某,苗某甲,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160-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苗某甲。被执行人苗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孙某、丁某、苗某甲、苗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