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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丁某、苗某甲、苗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丁某,苗某甲,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160-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苗某甲。被执行人苗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孙某、丁某、苗某甲、苗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