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秀东与武汉瑞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东,武汉瑞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东。被执行人:武汉瑞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赵丹。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秀东与被执行人武汉瑞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武汉瑞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秀东支付工程款19018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1199元,被执行人武汉瑞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230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瑞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至2016年月日,迟延履行利息为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瑞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