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十万平百货商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十万平百货商店,刘志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3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十万平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郭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深,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十万平百货商店与被执行人刘志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京0107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石景山十万平百货商店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志深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十万平百货商店地下室房屋腾退给其,并要求刘志深支付房屋租金及使用费,支付水电费23134元,给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被执行人刘志深已自行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十万平百货商店地下室房屋腾退并交付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十万平百货商店。现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志深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十万平百货商店亦不能提供刘志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志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十万平百货商店发现本案具备了履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