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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6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83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