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康德发与蔡志强、庄秀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发,蔡志强,庄秀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066号原告康德发,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敬伟、黄斌,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志强,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庄秀嘉,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德发与被告蔡志强、庄秀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德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07元,减半收取9953.5元,由原告康德发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艺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