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平桥区金豫建材有限公司、刘德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桥区金豫建材有限公司,刘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平桥区金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被执行人刘德富,男,住所地无平桥区金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刘德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桥区金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1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仁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