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渤龙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渤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602号罪犯张渤龙,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渤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张渤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记功、记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渤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渤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戴昊宏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金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