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高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港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高芯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港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高芯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大道6号C栋3楼西座。法定代表人:付晓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港晟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中航苑鼎诚大厦609。法定代表人:王继华。上诉人深圳市华高芯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港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9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高芯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高芯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晨(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