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子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359号罪犯张子建,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抚宁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了(2013)抚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建犯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案上诉后,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13)秦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张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曾受记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子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宏明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孙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