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栓诉被告高军、贺玉飞及第三人白凤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栓,高军,贺玉飞,白凤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436号原告赵金栓,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杭锦旗财政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国义,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水利局职工。被告贺玉飞,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第三人白凤霞,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神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林茂,鄂尔多��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金栓诉被告高军、贺玉飞及第三人白凤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赵金栓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金栓负担。审判员 白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