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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柏斯与张天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斯,张天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初22号原告:陈柏斯,男,汉族,居民,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虚,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柏斯与被告张天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柏斯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斯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斯撤诉。案件受理费297667元,减半收取计148833.5元,��原告陈柏斯负担。审 判 长 张  煌  忠审 判 员 郭  胜  华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燕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  增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珍妮(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