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润州区红韵门业设备经营部与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润州区红韵门业设备经营部,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382号原告:润州区红韵门业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59号西侧第十三局部。法定代表人:吴圣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托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路618号。原告润州区红韵门业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剑乔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州区红韵门业设备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1元,由原告润州区红韵门业设备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