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傅剑清、彭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傅剑清,彭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121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蔚蓝海岸一期罗纳河谷16商19-20号。法定代表人:彭英,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仙灵。武汉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被告:傅剑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英。系傅剑清之妻。特别授权。被告:彭建英。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傅剑清、被告彭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圣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