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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3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沙太二路粤港花园*期(江畔居)商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4505D。负责人:唐鸿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珊,女,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有娣,女,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刘可文,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公民身份号码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诉被告刘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林健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秀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