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敖平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平,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33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敖平,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敖平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中,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239.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明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